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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特点和目标

2017-09-26 14:26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我想讲三句话:第一句,为中宣部和中央电视台做一个广告。从8月18日开始,六集《法治中国》开播,该政论片实际是由中央政法委策划的。第一集《奉法者强》,讲的是我们为什么选择法治以及如何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第二集是《大智立法》,讲的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及破解立法体制的难题;第三集是《依法行政》,讲的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系列成就;第四、第五两集是《公正司法》,主要是总结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成效;最后一集是《全民守法》,讲的是普法、法治信仰和社会治理。四、五两集共88分钟,大家看完这两集获得的收益一定会大过我十分钟演讲的内容,故此,我不再讲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与经验,而是想讲一下《公正司法》片子中没有的内容,这就是第二句话——怎样认识司法体制改革和第三句话——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怎样认识司法体制改革?以我这几年从事司改工作的学习和体会,我认为十八大之后的司法体制改革有四个显著的特点。第一个特点,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是政治体制改革在法治领域中的展开。为什么把司法体制改革当作政治体制改革?最主要的根据是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与党的关系,涉及到司法制度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党与法治的关系作了一个非常科学的概括,我的总结是:“一个根本”“两个必须”“三统一”“四善于”,最后落在法治的四个环节之中,即党领导立法,党保证执法,党支持司法,党带头守法。“党支持司法”是党在处理与司法权关系时的最新和最科学的表述。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使用。用“支持”而不用“领导”,其科学性就在于这是在落实宪法中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原则。为什么司改的关键性举措中要出台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目的也在于约束住“关键少数”从而支持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处理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与司法的关系,这是政治问题,而不是单纯的司法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体制改革就是政治体制改革。
  第二个特点,司法体制改革是顶层设计的改革,顶层到什么程度?一定要跳出司法看司法体制改革。我觉得至少要有三跳。第一跳要跳出司法而跳到法治的高度,把司法放在整个法治的所有环节中观察,司法只是法治体系中的一环或者一部分;第二跳要跳出法治看司法体制改革,跳到哪里?跳到政治制度的高度上,要从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上来设计司法体制改革;这还不够,第三跳要跳到从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高度,即从“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去设计司法体制改革。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所设计和推动的全局性改革,已完全不同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身为某些机制完善所进行的改革。这次改革的项目中,既有政治的内容,也有经济、社会、文化的内容,还有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三个特点,此次司法体制改革是在进行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关系以及功能职能的重新配置。“两高”自我推进的“二五”“三五”改革,都无法触动外部权力与外部关系。此次改革,最核心的是触动了权力关系,有的甚至是在革自己的命,是在打破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十八届三中、四中两次全会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内容总共129项,这么多的内容几乎件件都涉及到公权力和公权力之间的关系。体制改革一定要重新调整公权力和公权力的关系。举一个最典型的例子:如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改革,在一个法庭上大家可以看到一种从未见过的现象——有审判权的存在,有作为被告的行政权的存在,还有作为起诉者的检察权的存在。这在中国过去的权力格局中是不曾有过的。这项制度的改革使得在同一个法庭上三种公权力在交织。交织的结果一定会涉及到我们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新认识,这就是体制改革。何谓改革要于法有据?其实这也是一个成功范例。第一步,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第二步,由立法机关进行试点授权;第三步,在一定范围内试点先行;第四步,进行试点经验总结,向人大作出报告;第五步,将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即修法成制;第六步,结束试点,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一项新的制度就此诞生。又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又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又如人财物省级统管的改革,又如审执分离的改革等,这些都是在重新调整公权力关系及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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