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强化政府扶持力度 破解融资难融资贵解读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亮点(2)

2017-09-26 14:0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新增多项融资促进举措
    “融资难”依旧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能够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成本过高的问题。新法在此方面增加多项内容:
    在宏观调控层面,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高效、公平地服务中小企业。
    在金融监管层面,进一步提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金融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应当制定差异化监管政策,采取合理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融资规模和比重。
    在普惠金融层面,明确了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要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在融资方式层面,提出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完善担保融资制度,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进一步明确提出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此外,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征信评级等方面也作出相关规定。
    新法专章规定权益保护
    许多中小企业反映自身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面临着负担重、维权难的问题。新法专章规定了权益保护,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财产及其合法收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渠道,听取中小企业对政府相关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督促改进;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管理工作,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考核、评比、表彰、培训等活动;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中小企业摊派财物。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和举报、控告等等。
    此外,针对一些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资金这一突出问题,新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鼓励创业创新市场开拓
    在修订过程中,许多地方和企业反映,原法在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和市场开拓方面规定得比较原则,建议补充细化有关扶持规定,加大支持力度。
    为此,新法作出多项规定:一是国家改善企业创业环境,优化审批流程,实现中小企业行政许可便捷,降低中小企业设立成本;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三是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四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参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实施,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防科研和生产活动;五是国家鼓励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鼓励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六是国家鼓励各类创新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服务;七是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业从事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八是将现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上升到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等等。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