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应更加贴近“三农”发展实际(3)
理论界就合作社本质属性与功能的探讨 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提出的合作社定义为,“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以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一种自治组织”。正式对合作社进行的经济学研究,始于20世纪40年代。20世纪80年代前,关于合作社的本质形成三种理论:企业模式、垂直一体化模式、集体或联合行动的联盟模式;90年代以来,三种理论有所延展、深化和交叉融合。 关于企业的观点,与垂直一体化及联盟模式相比,更广泛地受到新古典主义者认可。随着新制度主义关于交易费用、产权、委托代理、不完全契约等理论出现及其在合作社研究中的应用,合作社被普遍认为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系列契约关系的联合——“契约集”。合作社究竟是“企业”还是“契约集”?目前尚未达成特别一致的认识。只是近年来,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和合作社实践的发展,三种观点之间的壁垒在逐渐打破,合作社性质和功能的认识渐趋多元,交叉融合成为趋势。 关于合作社性质与功能的现实思考 在各地调研中我们深切体会到:真正发展好、成长快、带动作用强的合作社,多为非农企业进入农业创办领办的,或是由农业企业拓展业务而领办创办,并且多按现代企业制度开展企业化运作。 但是,笔者在参与修法征求意见中发现,仍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一是坚守合作社非企业性质,不能企业化;二是解放思想,按企业化思路发展合作社,赋予合作社合理主体定位,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现代农业发展。 国际合作社联盟的定义清楚地提到“企业”,蜜乐源等广大合作社所受表彰常被冠以“企业”。我们没必要固守其某一定义,应让合作社更加贴近我国农业农村农民生产实际,要么赋予合作社以企业性质和定位,要么使合作社与企业深度融合——这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定义中的应有之义。(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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