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女员工“隐孕入职”引争议:入职三天怀孕 休完产假辞职

2017-09-11 11:14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有媒体报道,宁波一家互联网公司的女员工入职三天就宣布怀孕,休完产假之后随即提出辞职,在这名女员工怀孕期间照常给她发工资、交社保的公司表示“很受伤”。事情一经报道就在网上引发热议。

  网友:

  以后招聘网站把她资料拉黑。

  这算不算职场碰瓷?

  这就坑了,坑的不是公司,而是其他广大女性。

  碰到这种情况,老板也只能自认倒霉了。

  这不是很正常吗?企业知道利用规则合理避税,员工也可以依法依规享受待遇。

  问题来了,如果应聘人员先坦白了有孕在身,被录用的概率几何?

  用人单位是如何变得戒备心超强的,这就是答案。

  这是个人品质问题。虽然男员工没办法这么干,但遇到个人品质差的,相信企业的损失也不止几个月的产假工资。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了妇女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自由,女性职工入职时隐瞒怀孕的事实,是否违背诚信原则,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又能否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三天既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提出辞职。浙江宁波的“孙小姐”的做法让公司老总充满怒火而又无可奈何。而最让企业感到难以接受的,是孙小姐承认应聘时已经知道自己怀孕,而之所以“隐孕”找工作,目的很简单,就是想能在孕产期拿到工资,并且不让社保断档。

  近年来,由“隐孕入职”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去年,湖南长沙的汪女士在怀上二胎之后,突然收到公司一纸文书,通知自己被辞退了。她原本想提出劳动仲裁,却没想被公司给告了。

  记者:这份工作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汪女士:生活。我有一个女儿一岁多一点,现在又要生了。因为我失去了这份工作无法继续再找工作,因为我怀孕了。

  汪女士在当年2月进入某网络发展公司担任人事专员,合同期为一年。刚过试用期不久,她称,发现自己又怀孕了。

  汪女士:我就立马告诉了公司我怀孕了这个事实。因为我不想欺骗公司。

  然后5月底,汪女士却接到被公司辞退的通知。

  汪女士:以我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了我,说我能力达不到。

  为了索权,她找到劳动部门仲裁。仲裁委最终裁决为,公司要赔偿汪女士工资和赔偿金四千三百多元。但公司一直没有支付。该公司一名负责人表示,汪女士欺骗了公司,令负责人“非常不满”:因为她生了小孩。我们没打算招一个未婚的小女孩。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她是作为公司高管招进来的,但是有个很不幸的事情,她进公司的时候就已经怀孕了。她瞒报了这个事情。

  实际上,“隐孕”已经悄悄成为一些职业女生的生存策略。尽管《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在现实当中,一些用人单位认为,怀孕女职工太多,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工作,在招聘时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直接要求女职工“N年不准怀孕”,甚至还出现过“女教师排队怀孕”等情况。而从女性角度来讲,怀孕影响入职、加薪、升职,因此会有人在面试时隐瞒婚姻、怀孕的真实情况,即便在入职后怀孕,也不愿向用人单位透露实情。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