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辖异议 维护诉讼秩序 ——福建漳浦县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2)
四、对策建议 1.完善管辖权异议相关立法。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或者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和事实理由,加以明确规定和严格限制。同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要严格审查,对于不能提交必要证据以及明显无正当理由的异议申请,法院应当予以退回,并以通知形式告知异议人。 2.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现行的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提起上诉的不收费,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建议立法提高管辖权异议案件的诉讼费收费标准,异议不成立的,按涉诉案件的受理费的50%标准加收管辖权异议诉讼费用,提起上诉的也应交纳上诉费用。同时,对经过查证属于滥用管辖权异议、进行不诚信诉讼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视情增加异议人在本诉中的诉讼费用负担,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维护司法权威。此外,对于因故意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引起起诉人增加负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培育诚信守法的法治环境。 3.强化法律释明指导。应进一步加大力度公开和宣传管辖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使社会公众更加了解和知晓管辖权的相关立法精神、法理和适用条件,增强法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同时,法官在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时,要进一步强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宣传、解释和引导,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管辖权相关立法宗旨和适用条件,指引当事人诚信诉讼,理性维权。(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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