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管辖异议 维护诉讼秩序 ——福建漳浦县法院关于管辖权异议案
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利益保护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管辖权异议纠纷时有发生,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此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漳浦法院共受理管辖权异议案件7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5件),经一、二审审查,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当事人异议的6件,占85.7%,原告撤诉1件,占14.3%。 二、原因分析 1.对法律规定认识模糊。大部分异议人是因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认识错误,不能正确了解管辖权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对法条立法宗旨及其适用条件不能正确理解把握,导致提出管辖权异议。如被告A公司基于对级别管辖相关标准规定的模糊认识而提起管辖权异议。 2.故意拖延诉讼。部分异议人由于履行能力受限,为了拖延付款时间,故意提起管辖权异议。少数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当事人,使其增加时间投入和维权成本,故意拖延诉讼提起管辖权异议。如人保财险某支公司以“该案中被告人保财险某支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漳浦县辖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本案属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已明确规定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保险人林某的住所地在漳浦县,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显而易见,异议人纯粹是为了拖延诉讼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3.担心地方保护。当今中国社会仍属于熟人社会,人情关系仍会影响公正司法。少数当事人因害怕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担心案件在原告住所地法院审判对自己权益保护不利,不愿意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如黄某招(福建省漳浦县人)诉被告李某耀(福建省霞浦县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李某耀因担心地方保护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原告,故可以认定原告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漳浦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李某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不能成立。 三、现实危害 1.扰乱正常诉讼秩序。民事诉讼是在严格的程序规则制度框架内解决纠纷,正常的诉讼秩序是保障及时、高效、低成本解决当事人纷争的前提和基础。滥用管辖权异议,无疑会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影响民事纠纷的及时审判,造成不良的负面指引,不利于诚信社会的建设,危害法治社会建设进程。 2.加大起诉人维权成本。时间是诉讼重要成本之一,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滥用管辖权异议,无疑会增加相对方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徒增相对方的交通费等诉讼负担,损害相对方的程序利益,导致增加相对方的维权成本。 3.浪费有限司法资源。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纠纷多发复杂,国家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解决社会纠纷,而司法资源相对匮乏有限, “五加二”“白加黑”已成为一些基层法官的工作常态。滥用管辖权异议,必将浪费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影响有限审判资源的合理分配,从宏观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4.损害司法权威。管辖权异议案件需要经过一审甚至二审审查,法院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时间成本来处理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必将延长涉诉案件的审理周期,使涉案纠纷无法及时审结,使正义迟到,损害司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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