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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运用“四种形态” 加强法官监督管理

2017-09-08 13:56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安徽省淮南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研究出台《淮南法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实施意见》,按照“教育、诫勉、查处、问责”的路径,科学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每一种形态在法院的问题情形、处理方式、考量因素和方法理念,建立健全以规范审判权运行为目的,权责明晰、监督有序、制约有效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行机制,以严明的纪律推进法院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不断加强法院队伍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一、坚持把科学施治、分类实施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抓手

  坚持上好“第一种形态”这一基础课。结合法院审判实际,梳理“第一种形态”七个方面36种问题清单,对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够认真,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不够坚决,不主动加强思想政治和舆论宣传引导;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企业老板称兄道弟、往来密切;不能直面诉讼群众倾听诉求,拒接当事人电话;庭审开庭不准时、着装不统一、语言不文明等法院干警政治思想、审判作风等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及早“咬耳朵”“扯袖子”,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进行函询谈话、提醒批评。

  坚持守好“第二种形态”这一主阵地。坚持挺纪在前、严纪在先,明确“四风”以及违反“六大纪律”六个方面24个问题情形。例如,热衷于拉帮结派,编“关系网”,搞利益共同体;违反规定干扰过问案件,为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利用审判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等轻微违纪行为。对于上述行为合并或单独使用党纪轻处分和辞职、免职、降职使用、罢免等组织处理措施。对于犯有“第二种形态”类型错误的法院干警,不能主动交代问题、不能配合调查甚至有其他严重违纪乃至违法问题嫌疑的,根据实际情况,转化为“第三”甚至“第四种形态”调查处理,真正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

  坚持抓好“第三种形态”这一关键点。对筛查出的涉嫌较为严重违纪的问题线索,组织强有力的调查组,列出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注意工作方法,缩短审查周期,尽可能用较短的时间查清违纪问题,并予以严肃处理。切实强化对法院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司法体制改革要求,重新构建审判执行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细化院庭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程序规则及权力边界。正确把握运用党的政策,做好“第三种形态”的转化工作。对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并彻底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按“第二种形态”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坚持用好“第四种形态”这一杀手锏。在调查领导和组织机构方式上,可以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列出更为具体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调查提纲,重在掌握关键证据、迅速突破案件;也可以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综合协调党支部、廉政监察员,成立专案组开展联合调查,形成反腐合力。对重点案件要深挖细查,刨根问底,剖析根源,进行深度解剖编写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更加注重案件查办的政治和社会效果,有效发挥其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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