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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犯罪嫌疑人第一时间获得法律服务法学专家解读“两高三部”开(2)

2017-09-05 13:32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值班律师培训后上岗
  意见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综合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准、业务能力、执业年限等确定值班律师人选,建立值班律师名册。加强对值班律师工作运行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顾永忠说,值班律师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代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设置一些基本条件、基本考核制度。鉴于各地律师资源不同,应当允许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条件、考核方式,不能搞一刀切。
  意见出台后,新入行的年轻律师能否从事这项工作,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热点。
  熊秋红认为不能。她分析说,值班律师作为“急诊科医生”,需要有较高的业务能力,不适宜让新入行的律师来做,但新入行的律师可以由经验丰富的值班律师带领,进行技能培训后成为值班律师。鉴于值班律师的工作专业性非常强,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了值班律师的再教育和培训制度。
  吴宏耀则提出,值班律师提供的是基础性和初步性法律援助服务,程序性的帮助,只要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就基本达到了值班律师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而且意见还引入值班律师名册制度,值班律师都需要经过遴选和培训才上岗,因此可以让新入行的律师来做。
  对于意见“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的规定,专家们认为,这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义务。
  “但这并不意味着律师应当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目前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律师担任值班律师,也可从法律援助机构获得工作补贴。”熊秋红说,意见也规定了,在律师资源短缺的地区,要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值班律师服务机制。
  吴宏耀建议,通过制度吸引鼓励社会律师参与进来。一方面,根据意见,将值班律师纳入律师年度考核,为他们提供免费培训服务,在精神上激励;另一方面,设计科学的计酬方式,提供相应的值班补贴。
  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服务质量是关键。
  顾永忠说,意见突破了最初值班律师主要在刑事速裁程序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这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大变革。作为一项新生事物,需要加强管理、监督,不断探索、总结、完善。
  因此,意见强调,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值班律师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要求律师协会将值班律师履责情况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及律师诚信服务记录。
  熊秋红说,意见明确了监管的主体、方式、效力,大体构建了一个动态的、多角度的监管体系。做好监管工作,关键在于监管机构能够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客观评估法律援助质量并进行相应奖惩。
  与此同时,意见对值班律师工作纪律作出规定:不得误导当事人诉讼行为,严禁收受财物,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介绍律师有偿服务等。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服务,这种服务不应该和利益挂钩。值班律师为不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严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揽案源,否则就削弱了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所在。”吴宏耀说。
  顾永忠说,值班律师制度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性质,因此严禁借机招揽案源。对于当事人超出值班律师工作职责的需求,值班律师可以向其告知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非常特殊,如果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这项工作就很难开展,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吴宏耀期待,意见要求建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能够得到全面落实,共同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值班律师工作顺利开展。(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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