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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副行长债务缠身挖"自家墙脚" 悄无声息转出3000万(3)

2017-08-31 20: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这样一来,加上之前的49.5万元,袁某共获得中介费269.5万元,是所有金融掮客中获利最高的。收下这笔巨额中介费用,袁某一直心存不安。案发后他曾交代:“之前给我那第一笔的时候,我就觉得偏高了,后来又得了那么多,简直高得离谱了。我感觉到有问题,就存起来没敢动。”

  和袁某有同感的还有唐勇,据他交代,“正常的中介费用收取标准是业务资金额的1%到3%,而这次却是18%,所以收到中介费后我也没有敢用,怕来路不正以后会出事,钱就一直存着。”办案人员问他哪来的收取高额费用的底气时,唐勇也不讳言,“我们知道这笔业务是违规的,所以不怕乔国庆不给钱,他不给我们可以去举报他。”

  2016年8月,被巨额债务逼得走投无路的乔国庆,在和妻子裴某协议离婚后选择了逃亡。离婚协议约定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全部归裴某所有,所有债务由乔国庆承担,只可惜这样的约定注定是枉然。2016年11月14日,办案民警将潜逃至山西省晋城市的犯罪嫌疑人乔国庆抓获归案。12月3日,偃师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罪对王继锡、唐勇、肖树龙、计伟光四人立案侦查。

  案发后,唐勇、袁某、王继锡将收取乔国庆的赃款分别退还给偃师市A银行,总计420.252万元。办案人员将乔国庆在中原证券总价值11万余元的股票冻结,又将其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面积分别为193.84平方米和125.32平方米的两套住宅查封,剩余款项正在全力追缴中。

  另据了解,自2016年2月起,上海市B银行新增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已停止办理。
  在我看来,本案之所以发生可以归结为四点原因。

  一是少数金融中介为赚取巨额中介费,不惜打法律擦边球,为当事人支招,教其隐瞒真相、规避审查。王继锡等人明知道乔国庆的职务只是副行长,却对乔国庆假冒行长职务听之任之,对因此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不管不问。他们甚至为了实现个人目的不惜动用犯罪手段,这也是本案中四名金融中介最终以敲诈勒索罪被立案侦查的原因。

  二是一些民营银行管理不够规范。本案中,偃师市A银行的内部管理可谓漏洞百出。本该由上海市B银行寄出的同业存款协议被乔国庆私人带回,而且协议盖章后不直接寄还对方,竟又交给乔国庆处理。从资金被挪出到案发有9个月之久,其间没查过一次账。要不是乔国庆“跑路”,这个秘密可能还会一直隐藏下去。

  三是部分金融机构贪图利益无视风险。根据本案中乔国庆以偃师市A银行名义和上海市B银行签订的协议,偃师市A银行在上海市B银行开立委托投资账户,投资的所有风险都由前者承担,后者不承担任何保证或其他担保责任,仅根据协议约定收取相关“通道”费用。这样的约定使上海市B银行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对潜在的金融风险视若无睹。

  四是监管缺位。本案中,上海市B银行以某证券公司为通道将资金导入企业,违反了国家有关“不得借收购不良债权、资产名义为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政策,但由于监管缺位,犯罪一路绿灯。

  就在本案案发前不久,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业务的通知》,要求“严格遵守真实性、洁净性和整体性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安全转移”,同时“不得设置任何明显性或者隐性的回购条款,不得违规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这一规定明令禁止了通道业务,使类似本案的犯罪手法失去了存在的可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强化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任重道远。(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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