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大修”(2)
关于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若干人组成。”并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其他法官的产生办法作出规定。 就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职责及其专业资格,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法院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根据多年来任命法院院长的实际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执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中产生。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举措。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对法官录用和遴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作出了规定。 草案对法官员额制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草案第五十条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履职保障的人、财、物 草案对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作出专章规定。 对于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法庭秩序和审判权威。对妨碍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法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并规定: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法官的职业保障,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专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就加强信息化建设,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司法公正。(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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