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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化司法改革成果 人民法院组织法首次“大修”

2017-08-29 23:1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记者从8月28日在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获悉,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职,我国司法制度的支柱性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将作出首次“大修”,由3章40条扩充至6章66条。

  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表示,此次修改是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颁布实施后作出的首次全面修改,将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改革成果,确保司法改革行稳致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基本原则,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根据审判工作要求和司法改革实践,草案在总则一章对人民法院设立、独立行使审判权、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和司法责任制等基本原则作出规定。

  增设跨区法院、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巡回法庭

  关于人民法院的分类,草案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作出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对于专门法院,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仅规定了军事法院,草案增加规定了海事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

  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草案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作出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人民法院可以设必要的审判辅助机构和司法行政管理机构,也可以让社会力量参与审判辅助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据介绍,这样规定,既符合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又为进一步改革留有空间。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有法可依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草案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

  合议庭和独任庭是人民法院主要审判组织,草案就合议庭、独任庭的审判范围、合议庭组成、合议庭评议案件、裁判文书签署等作出规定。根据“谁办案谁负责”的要求,草案规定,法官组成合议庭的,其成员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合议庭和独任庭的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根据违法情形依法处理。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草案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履职期间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

  草案根据司法改革实践经验,对审判委员会的任务、组成、议事规则、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以及司法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

  法院由哪几类人组成?

  草案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等法律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对人民法院的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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