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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促进规范公司治理

2017-08-29 23:11来源:人民法院报浏览:手机版

  8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解释》),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适时出台司法解释,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增强社会投资的积极性。《解释》在落实该意见要求,加强对中小股东权利保护方面作出了怎样的规定?

  答:对少数投资者的权利保护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为贯彻中央重大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于前不久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特别强调了对中小股东权利的司法保护。发布实施《解释》,正是深化落实该意见的重要举措。

  由于中小股东在公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解释》聚焦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五个方面的股东权利,努力加强对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一是全面系统覆盖救济领域。股东权利具有丰富的多层次的内涵,具有很强的体系性。加强对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必须全面系统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为此,《解释》既加强了对表决权等共益权的司法救济,也加强了对利润分配权等自益权的司法救济;既涵盖了实体权利的救济,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也充分考虑了公司诉讼程序的独特性,就当事人诉讼地位等程序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既包括对知情权等手段性权利的保护,也完善了对利润分配请求权等目的性权利的司法救济。二是突出重点解决救济难题。《解释》始终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在股东权利纠纷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难题。比如第四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解决了现有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案由不完善,对股东表决权救济不足的难题;第九条肯定了股东法定知情权的固有权属性,解决了该权利被实质性剥夺或者让渡时,股东难以对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有效救济的难题,等等。三是积极探索完善救济途径。对一些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解释》力图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探索强化对股东权利的救济。比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制作保存公司文件资料,从根本上损害股东法定知情权时,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解释》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责任的规定,在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责任。再如,由于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缺乏公司法上的直接依据,《解释》立足公司法原理,依据公司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等规定,在第十五条规定了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特定情形。总之,《解释》的发布施行,将指导人民法院更加准确适用公司法,充分发挥公司法功能,依法保护股权,为广大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问:公司已经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类型。广大公司非常关注审理公司治理纠纷的相关司法政策。《解释》以规范公司治理为核心内容,发布施行后将对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有何重大影响?

  答: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权利的行使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和主要内容。《解释》以股东权利为主线,亦即以规范公司治理为核心内容,涵盖决策、执行、监督等公司治理的各个方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完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效力瑕疵诉讼机制,促进公司决策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股东知情权保护,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为股东监督公司经营提供司法保障。第三,完善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等利益冲突解决机制,避免和化解公司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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