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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证埋“雷” 法院“不予执行”攀升(2)

2017-08-26 17:24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 案例

  妻子“借”身份证 丈夫毫不知情

  张先生与徐女士是夫妻。公证书显示,两人与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张先生徐女士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合同》后经公证处公证。

  2013年12月28日,张某某将150万元汇入徐女士账户。后因徐女士、张先生未偿还借款,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张先生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其称本人未去过公证处,也未签订过借款合同,对于向张某某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徐女士擅自拿走了自己身份证,由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办理了公证。

  法院查明,徐女士在借款后,于2014年3月1日非正常死亡。在150万元借款于2013年12月28日汇入徐女士账户后,至2014年1月7日,上述款项被分为数十笔提取或转出,均未进入张先生账户。

  根据张先生提交考勤等证据,在办理公证的当天,其在单位工作。张先生提交的签名与公证书中的签名明显不一致,本人与办理公证时公证处存档的照片也有明显差别。张某某也承认,其是通过他人介绍向徐女士和张先生提供借款,此前并不认识二人,因此不能分辨到场公证的是否为张先生本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公证时张先生身份材料存在瑕疵,不能确定其真正办理过借款合同公证。公证员在办理相关公证时,未能对当事人身份进行审查核实,未认真审查核实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就为借款合同办理公证书,并且在债务人之一的徐某死亡后,出具执行证书,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公证债权文书裁定不予执行。

  债主瞒还款事实 申请执行证书

  李先生为经营餐厅向张先生借款1500万元,并以其名下6套房屋作为担保。双方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借款合同的公证。

  之后,因李先生经营不善,未能到期归还全部借款,张先生向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但此时,李先生因其他纠纷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公证机关未能按照预留方式联系到李某。

  张先生见李先生未出现,便隐瞒了李某已经还款合计1000余万元的事实,全额向公证机关申请了执行证书。后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李先生向法院反映还款情况,并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

  法院经过比照双方的账户记录,认为李先生确实归还了部分借款,虽然并未全额支付,但是其中已经涉及归还了部分本金。而公证机关在执行证书中所列本金和利息的数额及起算时间均存在错误,无法在执行阶段作为执行依据适用,双方间的争议,必须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以新的执行依据代替错误的执行证书。(记者 王巍)(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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