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炒股一定是自负盈亏? 四种情形下炒股亏损可索赔(2)
在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据《规定》投资人要提交相关资料。记者了解到,投资人要准备好的资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等。
“如果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被证实,那么在民事赔偿诉讼中,其实对于上市公司是否应对投资人的损失负责就在于认定该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肖宇表示。 “其实主要就是证明指虚假陈述行为引起了投资者的损害。”刘鹏飞告诉记者。 综合多起案例,记者发现,对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也是很多庭审中,诉讼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 如何认定?“在法律上主要表现为,当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了股票,或者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股票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股票而产生亏损,都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刘鹏飞介绍说。而投资人要做的就是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在上述期间内买入或卖出了相关股票,并由此产生了亏损。 “以京天利公司的案件为例,若陈先生能证明其购买的是京天利公司的股票,并且是在京天利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购买的,那么京天利公司的虚假陈述与陈先生的损害结果就构成了因果关系,京天利公司才应该对陈先生的损失负责。”肖宇举例道。 至此,投资人才能最终根据实际损失,即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来计算和申请赔偿。“所涉资金的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股票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刘鹏飞补充道。 上市公司弄虚作假须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鹏飞说,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陈先生诉京天利公司索赔的案件中,陈先生就将京天利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钱永耀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钱永耀承担连带责任。今年五月,在上海市一中法院审理的刘斌等诉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中,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也被判决对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在对近十年的相关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后发现,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后,上市公司都不能免于行政处罚,如果后果严重,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还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进而承担刑事责任。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其中的一家。该公司因为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就因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处以刑罚。 法律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也为投资人提供了诉讼途径解决问题。与此同时,证监会也为投资人诉讼维权,提供了新的保护举措。 “在万福生科和海迅联两家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诉赔偿案中,证监会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创新采用了先期赔付的方式。”肖宇介绍说,“这样投资者无需诉讼也可以尽快和较充分的拿到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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