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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影视作品改编后涉侵权 独创性内容是判定关键(2)

2017-08-25 21:0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作品独创性是维权关键

  魏嘉表示,原作者如遇作品改编权受到侵害,可以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改编侵权的案子中,较为典型和著名的是琼瑶诉于正案。2014年,台湾作家琼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编剧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最终琼瑶胜诉。

  “一旦认定侵权,案子是肯定会胜诉的。”魏嘉表示,难点其实在于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被控侵权作品中是否含有原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是维权的关键。

  他表示,对于思想与表达的划分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对于一部作品与另一部作品构成近似的原因究竟是思想近似还是表达近似,确实需要进行专业判断才能得出结论。

  陈明涛则认为,个人维权难在成本。他提出,个人维权成本和收益严重不成正比,侵权方不好认定,更多的人选择将维权委托给专业机构来进行。

  他说,大规模侵权都会存在一些维权的困难,以个人的力量很难做到,告个人的成本太高,而维权成功得到的赔偿又低,大概只有几百块钱。

  同时他也表示,许多作者对于改编其实乐见其成,考虑到商业效果,改编有助于提高原作品的知名度,此种情况下,作者会选择不闻不问。

  魏嘉则表示,对于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作者既可以积极行使以制止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也可以对该权利予以放弃,使更多的公众可以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自由发挥创作出更多新作品,使原作品得到更大范围的利用和传播。

  传播平台被通知有删除义务

  张平告诉记者,除向法院提起诉讼外,原作者可以向互联网传播平台发布删除通知进行维权。在对方匿名的情况下,这也不失为一种好办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但同时,该《条例》的第20条至第23条也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过错,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具体情形。

  魏嘉表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过错。

  而对于将侵权作品上传的网友和平台,魏嘉认为,当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该网友、微信公众号就已经直接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不能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免责条件,未经作者授权即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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