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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影视作品改编后涉侵权 独创性内容是判定关键

2017-08-25 21:0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8月25日电(见习记者 王跃)近日,漫画《我们是谁》走红,其诙谐、幽默的自嘲受到年轻人的欢迎。朋友圈、微博,微信公众号都不时看到以此为噱头的改编体。但记者搜索发现,此漫画出自一部名为《我幼稚的时候好有范》的漫画书中,原作者是一位美国人,其创作的漫画最早可追溯到2012年,这一次的走红则得益于网友对其进行的文字内容上的改编。

  对已问世的著作进行改编多见于文艺作品,较为常见的是得到作者授权的情况下,将小说等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将歌曲进行改编。

  2017年2月,高晓松指责湖南卫视《歌手》栏目在没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改编了他担当制作人的歌曲《默》,没改动任何旋律只升高了音调演唱了该歌曲。随后湖南卫视表示道歉并补办授权手续。可见对于改编来说,有无原作者的授权是判断其侵权的一个重要因素。 而漫画《我们是谁》并没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权,就直接对内容进行了变动。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涉嫌侵权?原作者该如何维权?

  改编构成合理使用则不侵权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明涛告诉记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改编权是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只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一定的独创性就叫做新作品,与大众所想象的新作品实际上是有一定区别的。所以漫画《我们是谁》也可以称为是对原作品《我幼稚的时候好有范》的改编,并且他更倾向于认为这次改编是侵权的。

  陈明涛表示,从著作权法上讲,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必须经过原作者的同意。但如果改编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意,判断是否侵权也不能一概而论,还要从改编后的内容上进行分析。

  “侵权要看使用的程度有多深,如果改编是简单化的使用,改变程度不大,就构成合理使用,不需要原作者的同意。”陈明涛说。

  他还列举了从前电影《无极》被恶搞的例子作为说明,“以前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我们把它叫做滑稽模仿。如果是这种滑稽模仿,我们通常也认为他属于合理使用。因为它产生了一个新的作品,实际上是利用了原作品里面的一些素材,表达了新的意思,有讽刺、批判、评论的效果。”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魏嘉也表示,受著作权法控制的并非是单纯的改编行为,而是对改编作品加以后续利用的行为(包括发表、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等)。虽然改编行为本身受改编权控制,但只要未发表改编作品或对其进行后续利用,该行为可以构成合理使用。

  记者了解到,在法律方面,改编属于演绎的一种,通常意义上讲的抄袭也是演绎下的一个分支。判断改编是否侵权,要看演绎时使用的素材和原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旦使用的素材超过一个限度,就会被认定为侵权。

  陈明涛表示,在判断能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如果改编者使用的部分是公共领域、思想层面的表达、有限表达以及合理使用,则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会被认定为侵权。

  “还有原作品版权已经过了保护期的,比如西游记。”他补充说,“现在大量的影片使用西游记的素材,但也不属于侵权范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告诉记者,有一些作者将作品公开在网络上是表示放弃著作权的,比如维基百科上很多内容都是属于放弃版权的,如果对方放弃版权,则不存在侵权的问题。但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她认为还是应该注明出处,“这是对公众的一种尊重。”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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