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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共有产权”法律焦点问题:减少初次购房者压力

2017-08-22 18:3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据法制日报报道 8月8日,立秋第二天,也是《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第六天,在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的李亮看到新闻后,专门登录首都之窗网站查阅了征求意见的全文。

  他快速找到申请条件条款:申请家庭应符合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子……

  “我非常符合条件。”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减少初次购房者压力

  李亮是一名70后,早年间毕业于一所位于河南省的211高校,工作、结婚、生子,有了一对双胞胎。

  过了几年,李亮在妻子支持下,先是在母校攻读硕士,接着又考入北京一所名校攻读博士,毕业后进入北京一家事业单位工作,落下了户口。

  当时,单位考虑到他的家庭情况,为他们提供了一套位于北京四环外的一居室,只能居住,没有产权。四口人居住虽然紧张,但两个孩子还小,一家人非常高兴。

  李亮读书多年,妻子收入也不高,家中并无多少积蓄,虽然在北京落户,但一直没有能力买房子。他原本想努力工作,有了积蓄后再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没有想到的是,北京的房价一路蹿升,自己的收入距离房价差距越来越大。

  “我一年的工资收入不够买两平方米四环外的房子。”李亮说起这些,总是直摇头。让他无奈的是,两个孩子一天天长大,一居室越显逼仄,而且,孩子的户口只能落在单位集体户上。

  8月3日,《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北京拟推共有产权住房,主要是满足无房家庭的住房需求。如果购房人手上的买房款不够买普通商品房,又不具备公租房的申请条件,就可以考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

  刚看到消息时,身为“刚需”的李亮眼睛一亮,等他把相关消息读完一遍发现,笑着对记者说,“就像给我设计的一样,我的条件都符合”。

  根据征求意见稿,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商品住房价格水平,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解释说,通过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方式,政府将其持有的部分产权的“使用权”让渡给首次购房人,进一步降低了房屋出售价格,最大限度支持“夹心层”首次购房需求,满足无房家庭住房“刚需”。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解释说,物权法对物权的共有作出了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是按份共有形态,是对于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政府与购房人双方主体之间的按份共有。也就是,在房屋销售时,根据项目销售均价占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就确定了购房人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和政府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孟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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