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胜:综合运用检察职能 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
四、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促进降低供给成本。一是严厉打击涉企犯罪。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类刑事案件,坚持“积极受理、优先办理、妥善处理”,确保案件在检察环节的畅通。加大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专项打击和综合治理的建议。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索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二是加强涉企诉讼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树立平等保护理念。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不搞选择性司法、差异化执法。张湾区非公企业所占比重较大,司法机关要服务好非公企业发展。在办理涉及非公企业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对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注重办案策略和方法,非公企业“四类人员”涉嫌犯罪时,既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又注重保障企业正常运转。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犯罪情节轻微、筹集资金用于企业发展、案发后全部退款的,依法做出不捕、不诉决定,保障企业正常经营。 五、保障改善民生民利,促进补强供给短板。一是“两个严厉”维护民生民利。严厉打击贪污、挪用、侵占、套骗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专项补贴资金的犯罪行为,重点查处涉农资金管理环节、精准扶贫领域等职务犯罪窝串案,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的医疗、教育系统职务犯罪,及时回应群众呼声。二是“两个专项”保障人民幸福。深入开展“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依法办理在本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和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手段,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三是“三个机制”办理民生案件。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建立民生领域案事件快速反应、双向咨询双向交流、重点案件报告三项工作机制,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犯罪线索。(作者系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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