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处置僵尸企业提速:上半年受理4700余件破产案(2)
2016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其中重整案件1041件,比2015年上升85.2%。这一方面有利于挽救还有价值的困境企业,但另一方面也给“僵尸企业”借道重整避免被出清提供了机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贺小荣在8月3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要对企业进行精准识别,防止将重整作为单纯减债的手段,特别警惕一些不具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以重整作为护身符,借合法形式规避处置出清。 他还指出,法院要严格审慎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体现了公权力对商业交易的强行介入,必须慎之又慎,绝不能滥用。对重整计划经分组表决未通过、应当通过清算来退出市场的企业,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清算。严厉禁止滥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维系“僵尸企业”而导致过剩产能回流。 “要求企业进行破产重整而不是清算的因素很多,比如债权人希望多收回欠债,债务人希望保留企业,地方政府希望社会稳定,管理人希望多获得报酬等。”一名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法官告诉记者。 “实践证明,相当多的企业经过破产重整后,其市场表现仍不太好。还有的案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由于困难太大,最后不得不转为破产清算。”上述法官说。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数据显示,某破产审判实践较成熟的地区,2015年受理的200多起破产案件中,只有11起重整案件;2016年受理的300多起破产案件中,只有6起重整案件。 创新破产审判手段 一些创新手段正在为法院采纳,以提高审判效率,最大化“僵尸企业”出清成效。 贺小荣8月4日撰文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在处置“僵尸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为国际社会解决破产审判难题提出了中国方案。 比如,通过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执行信息公开平台,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财产状况、信用状况、发展潜力和市场竞争力可以一览无余。 据此,可以通过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手段挽救还有价值的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出清“僵尸企业”。
贺小荣今年6月撰文指出,除传统的企业存续型重整模式外,还要重视营业让与型重整,即将企业的生存潜力和未来竞争力作为重整计划关注的重点。 “营业让与型重整中,实际上是对债务人进行了清算,但又可以将债务人还有价值的厂房、土地、设备、员工等生产要素完整地移交给投资人,从而起到重整的效果。”程顺增说。(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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