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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被扣18年 5人获千万国家赔偿(3)

2017-08-10 19:00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 追访

 

  处理涉案财产 要凭生效裁判

 

  5名股东的代理律师张铁雁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对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本案中,当地公安机关的最终侦查结果显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马占奎等人案发时携带58公斤黄金的来源及行为涉嫌违法犯罪。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停止执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对于黄金管理的黄金收购许可、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业务审批、黄金供应审批、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四项制度。这就意味着,马五德等人携带黄金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依法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退还扣押的58公斤黄金。如果该黄金已被当地公安机关违法处置,其应向马五德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律师彭红红介绍,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按照生效的裁判文书和法定程序处理涉案财物;在没有生效裁判的前提下,应当对处于扣押状态的涉案财物妥善保管,任何机关都无权自行处理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

 

  彭红红表示,相关涉案人员被取保候审、被解除取保候审,案件始终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就将赔偿请求人的涉案黄金全部予以变卖,属于违法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变卖的涉案黄金承担赔偿责任。(记者 王巍)(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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