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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将“独生子女照料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有专家称待时机成熟(2)

2017-08-08 13:35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明确法律责任确保可操作性

    与重庆市一样,为了缓解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多个省份先后将“独生子女照料假”写入地方立法。

    去年5月,河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后,生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20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3月1日,《福建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施行,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的,患病住院期间,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护理假。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用人单位不得扣减。

    与此同时,一些省份关于“独生子女照料假”的立法,正在路上。

    5月22日提交审议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明确,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超过10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6月,《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为了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各地还明确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福建省在立法中明确,有关机构或者组织不按规定支付养老金、报销医疗费用以及支付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或者不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

    李明舜在梳理了多个省份的相关规定后认为,从各地在立法中的表述来看,这项规定是刚性的,如果有完善的保障措施,这项规定将会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各方观点仍未形成统一

    看到多地出台“独生子女照料假”的举措,王涤既欣慰又遗憾。

    王涤告诉记者,她所在的杭州师范大学人口研究所在几年前作的“独生子女家庭需求调查与研究”课题中,就提出了有关为独生子女设立“父母重病,给予独生子女照料假”的设想,但很遗憾,这个政策没能在浙江省先行推开。

    “我赞成以上这些省份为独生子女设立照料父母假,作为政府给独生子女父母的社会补偿之一,这一规定是合理的,也是符合人本思想的。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就使之具有合法性与制约性。”王涤说。

    但在长期研究人口问题的《人口与未来》网站主编何亚福看来,“独生子女照料假”的出台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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