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e线 >

庭前会议应开尽开 关键证人应出尽出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启尽启刑

2017-08-08 13:3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现在开庭!”近日,一起贩卖毒品案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举证、质证,针对焦点问题展开实质对抗。得益于庭前主审法官通过庭前会议与控辩双方充分沟通,有效解决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一系列程序性问题。仅用5个小时,这起重大、复杂案件便审结。

    今年3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刑事案件庭审实质化改革试点,针对刑事庭审证据调查制度完善、健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12个重点项目,分别在45家法院先行先试。

    山西高院副院长刘冀民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介绍说,试点初步实现庭前会议应开尽开,关键证人、必要鉴定人应出尽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启尽启,刑事辩护率、当庭宣判率均有较大提升。

    四种情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作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庭前会议对于缓解正式庭审的压力,确保开庭审理集中、迅速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程序设置、法律效力等方面,均有待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尚不能完全满足“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今年4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研究制定出台《关于召开庭前会议程序的办法(试行)》,明确六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四种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

    据太原中院副院长段培林介绍,审判人员遇到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对管辖、回避、申请不公开审理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提出申请或异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可能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证据材料较多的;被告人达到三人以上或者指控罪名达到三项以上;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犯罪六种情形的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

    段培林说,合议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疑;被告人、上诉人或辩护人提出无罪意见;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四种情形的案件,审判人员应当召开庭前会议议定相关问题。

    记者了解到,太原中院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数随之提高。截至6月15日,今年太原中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一审刑事案件39件,召开庭前会议24件,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的61.5%,案件开庭审理效率有了提升,较好实现了庭前会议的功能。

    隐蔽保护解除证人出庭之忧

    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出庭难尚未根本解决。

    推进庭审实质化,必须着力提升证人、鉴定人出庭率。今年5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刑事案件关键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实施办法(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实施办法(试行)》《关于保障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依法出庭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工作举措和方法,为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提供制度保障。

    忻州中院副院长张树林介绍说,忻州中院专门建立了集远程作证和隐蔽作证功能于一体的证人作证室,让证人作证时更加安心、放心。根据证人保护的需要,设置了证人专用通道,证人进入作证室后,可以通过庭审现场视频清晰地看到法庭内实际情况,法庭通过视频也可以看到作证室全景。忻州中院建立了证人作证隐蔽保护系统,证人进入作证室上半身就会被打上马赛克,无法看到其真实面貌。现场接受询问时,证人的声音经变声处理后,也与本人完全不同。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