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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骑共享单车身亡索赔878万 企业的责任边界在哪儿?

2017-08-03 21:5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7月27日电(记者 安伟光)3月26日,上海一名11岁男孩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与客车相撞,被卷入车底身亡。7月19日,死者父母将共享单车提供方连同肇事方诉至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索赔878万元,并要求ofo立即收回所有机械密码锁具并更换为儿童无法轻易打开的锁具,此案一经报道便引发网友热议。

 

  未满12周岁儿童采用非正常手段骑车上路逆行,能否据此认为ofo监管失责?从网络游戏到共享服务,近年来受害一方要求企业承担起相应社会责任的呼声愈发突出,那么企业的社会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

 

  平台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现有报道来看,共享单车平台几乎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邱宝昌认为,如果要厘清共享单车平台的法律责任,至少需要从交通事故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及是否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三方面来分析。

 

  “首先此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只针对于肇事双方,而共享单车平台显然不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邱宝昌介绍说,本案中受害者父母将ofo与肇事方一同起诉至法院,主要还是追究ofo的连带责任,也就是共同侵权责任。但ofo作为共享单车服务的提供者,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也就是说,ofo提供的共享单车服务首先需要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车辆本身没有安全质量问题,ofo就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邱宝昌解释说。

 

  “原告代理律师曾表示,悲剧发生时受害者所骑的车辆上并未有任何‘未满12周岁禁止骑行’的警示标志。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则明确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陈耀东进一步分析说,如果事实确如原告代理律师所言,那么ofo就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而这可能是ofo唯一需要承担的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此持不同看法。他认为,首先ofo平台注册时,禁止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注册使用,因此ofo已经尽到了安全警示义务。其次受害者的父母也曾表示,自己和受害人都没有注册过ofo,这就意味着受害者是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取的共享单车,因此ofo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企业可以从履行社会责任的角度根据要求完善其产品,但这并非公司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其产品质量没有出现问题,且没有任何过错,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如果消费者因使用企业产品出现伤亡情况,即使企业没有相关法律责任,出于道义层面考虑也可给予死者家属适当补偿,补偿有别于赔偿,是非强制性的。而这也体现了大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朱巍补充说。

 

  家长是否尽到监护责任?

 

  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这起事故中受害人已满11岁,属于限制行为人,且非长时间脱离大人监管,监护人不可能像24小时盯着。因此就本案而言,很难定义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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