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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官司该怎么打?法官建议业主强化证据意识(2)

2017-08-03 21:4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企业就小区内装修费、供暖服务收费及供暖维修情况进行了说明,并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了公示,应视为物业企业已经履行了公示义务。对于业主委员会要求的公示文件,因物业企业否认持有上述文件,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支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一、二审判决均驳回了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为公共利益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准许。涉及业主公共利益的信息资料,业主委员会主张要求公开、查阅的,法院也应当准许。”法官告诉记者,“但是,物业企业对相关信息负有披露义务并非毫无限制,物业企业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负有披露义务。 

 

  “业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的财产,无法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其实,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采取了较为模糊的态度。”法官介绍说。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委员会具备合法的手续和授权,对于特定的事项也具有原告的资格和诉讼地位。这主要是是因为当业主的公共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一个机构来代表全体业主形式诉讼权利,业主委员会就承担了这样一个角色。 

 

  “赋予业主委员会诉权,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效益,防止业主以相同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起诉,既避免群体纠纷,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法官表示。 

 

  业主面对纠纷如何维权? 

 

  白皮书显示, 2013年至2017年6月,一中院共审理各类涉物业纠纷案件1373件,其中2013年362件,2014年217件,2015年345件,2016年294件,2017年截止到6月30日已受理155件。 

 

  白皮书认为,涉物业纠纷多发,不仅在于立法上的不完善以及司法上对于部分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着争议,社会层面的诸多问题也对其发出了挑战。 

 

  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物业服务的社会意识不强,“质价相符”的价格机制还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物业企业的准入也缺乏科学性,有关房屋政策的调整也导致了涉物业纠纷处理的困难。面对如此困境,各方要如何应对? 

 

  回归到我国物业管理现行的法律法规,记者注意到,其实具体的规定并没有有效的契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可操作性也不强,关于业主自治管理的条款多为原则性条款,强制性的规范偏多。“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没有解决业主自治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法官建议,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调研,逐步予以完善。 

 

  而对于企业来说,要想可持续发展必须依靠商业信誉和实力,依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法官建议,物业企业也要明确,其本身是为小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而非管理企业。对于欠缴物业费的业主,物业企业应避免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避免把矛盾激化。 

 

  “业主在面对纠纷时,也要强化自身的法律和证据意识。”法官建议道,例如,在房屋保质期内注意对房屋问题的保修留存相关书证以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及时通过物业企业寻找开发商在质保期内得到妥善的维修,并可以尝试通过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寻求第三方进行相关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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