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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2)

2017-08-01 22:51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实施意见》严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为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实施意见》还规定,除法律明确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和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实施意见》坚持“放权放到位”,落实法官主体地位,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案件,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实施意见》对审判委员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也作出细化规定,要求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疑难复杂且有重大社会影响、与本院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以及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等特殊案件,院庭长要强化审判监督管理职责;规范采取、变更、解除保全措施,先于执行,回避,拘传、拘留、罚款,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事项的审批管理权限;明确扣除、延长、中止、重新计算案件审理期限的审批决定权限;规定院庭长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据了解,《实施意见》还明确了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除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当事人、案由等信息相同或者高度相似的案件,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所有案件一律实行随机分配。(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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