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归纳总结地方法院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该《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括4个部分共73条,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据介绍,《实施意见》紧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主题,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作出的各项工作部署,切实推进立案登记制、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加强院庭长办案、健全法官办案业绩评价体系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各类审判组织与人员的职责清单,全面规定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赔偿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等组织的基本设置和职能定位,明确规定院庭长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清单;进一步细化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流程节点,对案件的收案、立案、分案、庭审、送达等全部环节作出细化规定。
《实施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实施意见》明确,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实施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本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本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实施意见》新创设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机制,明确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托办案平台、档案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法信、智审等,对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审结或正在审理的类案与关联案件进行全面检索,制作检索报告,并分情形作出处理: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一致的,经合议庭评议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形成新的裁判尺度的,由院庭长决定或建议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将改变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的,应当按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如发现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层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施意见》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在本部门范围内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范围包括:合议庭处理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请示案件;合议庭拟作出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案件;院庭长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决定提交讨论的案件;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少数意见坚持认为需要提请讨论并经庭长同意的案件等。拟讨论案件涉及交叉领域的,可邀请相关专业审判领域的资深法官参与讨论,专业法官会议形成的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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