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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规定电动车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2)

2017-07-30 13:07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道路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

 

  释疑

 

  为何此时出台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市政府法制办官网昨天公布的关于《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送审稿)》的说明对立法的必要性进行了解释:随着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非机动车特别是有助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数量呈快速增长态势。伴随非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非机动车无牌无证、假牌假证、“超标”上路、抢行、逆行等违法现象愈发普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

 

  一、现行非机动车登记模式不符合实际管理需求,新增车辆登记极少。本市非机动车数量增长迅猛,但依法登记注册的数量却越来越少。非机动车登记存在登记网点少、往返路程远、销售车辆与登记车辆类型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市民登记上牌的主动性极低,亟需调整登记管理模式。

 

  二、生产、销售监管不到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流入社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电动自行车需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方可生产、销售、通行,但目前绝大多数电动自行车已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被生产、销售、购买并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危害交通安全与秩序。交警路面管理时群众多表示:“政府让卖,为什么不让用?”使执法陷入尴尬境地。需要通过立法明确部门管理职责,从生产、销售、使用各个环节加强监管。

 

  三、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车辆类型多,交通安全隐患大。本市对于非机动车准予上路类型无具体规定。有的企业设计生产各种车辆和工具供市民上路使用,如电动滑板车、自平衡车、轮椅车等。这些车辆和工具在速度、制动等技术条件上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车辆属性不明,在交通事故定责、赔偿等方面易引发争端,需要立法进行规范。

 

  四、非机动车违法规定不完善,管理依据不足。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虽然对非机动车的通行作出了规定,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部分影响交通秩序、危害安全的违法行为没有明确规定。如伪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拼装、改装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二是部分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主体及标准,如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运输的违法行为等。对此,需要立法进一步明确。

 

  对话

 

  外卖平台超标车设置过渡期

 

  北青报:目前确实有部分外卖、快递车辆超标,禁行后是否会影响市民生活?

 

  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规定是从是否超标来说的,并不是从车辆的用途来说的,外卖、快递只是说它的用途,因此不会针对快递、外卖车作出规定。但是,目前的确是在这些领域,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了国家标准,数量也比较大。这次一并纳入规章调整范畴。对这部分超标的车将设定过渡期,发一个临时通行标识,过渡期结束后这部分车辆将不得上路行驶。过渡期待征求意见结束后也将进行设定。外地也有类似过渡期的规定,有的规定过渡期为三五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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