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喜羊羊”“哈利波特”们纳入保护,商标侵权有法可依(2)
答:《规定》明确,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然,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决引入了新的事实或者理由,则不适用该条。 问题6、《规定》厘清了法律条文之间的界限,明确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具体有哪些,请举例说明? 答:①区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的适用 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法院可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②明确“其他不良影响”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的适用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其他不良影响”适用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他不正当手段”适用于“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注意啦:对于仅仅损害了特定民事权益的,不属于该两条涵盖的范围。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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