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喜羊羊”“哈利波特”们纳入保护,商标侵权有法可依
去年12月,最高法对“乔丹”商标争议案进行公开宣判,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像“喜羊羊”商标维权、“中国劲酒”案、“邦德007”案等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激增,对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提出了很高要求。 今天,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给出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 问题1、啥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答: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问题2:“喜羊羊”“哈利波特”们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后是不是还可以继续“钻空子”,肆无忌惮地贩卖相关产品呢? 答:《规定》明确:“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因此,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名称、角色名称在特定情形下所具有的相关利益,纳入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 问题3、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近亲属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主体来抢注商标,以此规避商标法关于抢注商标的规定,对此种情形司解如何规定? 答:《规定》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即在此情况下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问题4、现实中不乏未经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并进行使用的行为。此时,若自然人不是以户籍姓名而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来主张姓名权,可行吗? 答:《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了对姓名权的损害。 该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依照第一款规定判断诉争商标的申请是否对其构成损害。 问题5、因为受制于目前行政诉讼的框架,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决再次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是否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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