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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及相关(2)

2017-07-21 12:39来源:司法部政府网浏览:手机版

 

  一、充分认识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的责任。律师事务所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参与主体,在运用专业知识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肩负着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使命。律师事务所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不仅是委托人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投资者作出决策和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要充分认识到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肩负的重要职责使命,做好证券市场“看门人”,坚持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严谨细致开展工作,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二、依法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从事证券业务,对受托事项进行查验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针对具体查验事项详细列明查验方法、查验工作程序等,不能由相关调查文件清单等零散文件代替核查和验证计划。要合理充分运用查验方法,除严格按照规定必须采取的查验方法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完整履行查验程序,对必要事项履行查验义务,作出正确认定和判断。从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或者通过不同查验方式获取的证据材料,对同一事项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的,律师应当追加必要的程序,作进一步查证。要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尤其是对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债务的审查和关联关系、关联交易等的查验要给予特别关注,防止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律师应当完整保存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以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时全面制作工作底稿,将工作底稿作为监管部门判断其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保存备查。

 

  三、严格律师事务所内控管理。律师事务所要牢固树立质量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本所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等执业行为加强管理,确保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切实把好法律文件质量关。要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律师事务所案件评估监督、风险控制、内部复核、投诉回访等制度,完善人员管理、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各个环节的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加大核实环节工作力度,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客观复核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和内核人员。律师事务所内部讨论、复核应当制作相关记录存入工作底稿,留档备查,参与讨论复核的律师应当签名确认,坚决防止内部复核程序流于形式。

 

  四、切实加强律师执业监督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严格执行《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教育引导广大律师、律师事务所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决不能为经济利益出具存在虚假信息的误导性法律文件。要督促律师事务所切实加强质量监管和风险预控,加强律师证券法律业务培训,完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工作指引和操作流程,不断提高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律师执业日常性监督管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披露,决不姑息放任。

 

  各地要认真学习传达《通报》精神,组织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全体律师认真学习领会、提高思想认识,从天元所、君信所案件中汲取深刻教训,推动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诚信执业,促进律师事业和律师队伍健康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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