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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及相关

2017-07-21 12:39来源:司法部政府网浏览:手机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017年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对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及该所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等3名律师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信所)及该所高向阳、陈志生律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君信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95万元,并处以195万元罚款;对高向阳、陈志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这是两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违法违规执业的典型案例。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天元所,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好集团)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法律服务机构。史振凯、刘冬、于进进系天元所负责上述项目的主管人员及相关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天元所及上述律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对九好集团银行存款进行查验。九好集团3亿元定期存款系该集团主要资产,天元所在对上述存款进行查验过程中,既未查验存单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导致未能发现该3亿元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二是未按规定将实地调查情况作成笔录。天元所对九好集团业务关联单位杭州黑石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石金融)等11家公司的走访,未按规定制作笔录。三是未按规定对查验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查验计划未完全落实或不能实现查验目的,也未说明原因或者采取其他查验措施和方法。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天元所《法律意见》的结论性意见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原则及实质性条件。而九好集团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存在严重财务造假及虚假信息披露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法律意见》存在虚假记载。天元所在《法律意见》中未说明九好集团3亿元银行定期存款处于质押状态,也未按要求对此发表意见;未关注到黑石金融与九好集团的关联关系,未对两者之间2014年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披露,天元所《法律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君信所,系怀集登云汽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IPO)法律服务机构。高向阳、陈志生系登云股份IPO项目签字律师。经中国证监会查明,君信所及上述律师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登云股份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2010年至2013年6月,登云股份存在部分三包索赔费不入账等情形。登云股份《招股说明书》未披露与多家公司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二是未发现登云股份潜在的重大债权债务法律风险。君信所未对登云股份重大销售合同中的“三包索赔”可能带来的债务风险予以关注,也未在不同来源获取的证据材料所证明的结论不一致时,追加必要的程序进一步查证。三是未发现相关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核查并发现APC等多家公司与登云股份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四是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君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以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购销合同“不存在潜在风险和纠纷”“登云股份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部分的表述,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天元所、君信所及相关律师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究其原因,一是少数律师缺乏责任心,不能勤勉尽责、依法审慎履行核查验证义务,对相关事项应当查验的未作查验,或者未保持足够的职业审慎,导致查验工作流于形式。二是律师事务所质量意识淡薄,内部管理缺位,风险控制、内部复核等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三是有关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日常监督管理不力,行业自律工作不到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协会要透过天元所、君信所案件,充分认识加强律师执业监管的重要性,把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摆到突出位置,教育和引导律师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广大律师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严格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维护律师行业良好声誉和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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