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3)
(十七)稳妥推进改革。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公证工作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和改革时间表,完善改革过渡有关政策,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区公证机构改革,确保公证机构业务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做好改革后公证机构的资产、档案承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禁借推进改革突击进人和提拔干部,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吞、私分国有资产。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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