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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2017-07-09 12:27来源: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标题:四成以上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浙江:扎实推进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2016年9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和“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浙江省检察院组织指导杭州市两级检察院开始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以西湖、萧山、余杭、富阳4个基层检察院为重点试点单位,同步推进杭州其余10个单位试点。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底,杭州市两级检察院办理的7429件公诉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3163件,开展率达42.6%。

 

  “把握要义,积极作为,扎实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回顾近一年的试点工作,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如是说。

 

  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试点初期,作为试点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顾雪飞反复强调,要认真研究和准确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顾雪飞表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价值取向上具有统一性,这会对控辩审三方诉讼结构产生积极影响,不仅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对被追诉人的尊重。关于适用条件,顾雪飞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借鉴了国外相关制度的有益成分,但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与检察机关就所有关于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协商。

 

  关于诉讼证明,顾雪飞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仍须按照法定证明标准,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全面审查案件。“我们不能以认罪认罚从宽为理由,放松证明标准,破坏来之不易的良性司法生态和逐步趋好的司法氛围。”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我们始终按照法定的证明标准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明标准问题上不会‘从松’。”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葛淑芳说。

 

  关于量刑建议,顾雪飞表示,应不断提高公诉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根据“两高三部”试点办法,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具有特殊作用。顾雪飞解释说,只有检察机关提出较为明确的量刑建议,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诉讼结果有较为明确的预期,才能更好地促使其就是否认罪认罚以及程序适用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

 

  适用中的几个“重点把握”

 

  试点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杭州市两级检察院主动做到几个“重点把握”。

 

  坚持以真诚悔罪为前提。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却不悔罪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杭州市检察机关把是否悔罪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并探索建立可操作性、可量化的评价指标。

 

  “认罪时间反映悔罪态度。”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鲍键介绍,杭州市各基层院均制定了《认罪认罚情节考察表》,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侦查到提起公诉全部诉讼环节的认罪认罚情况。他们通过定位认罪认罚时间点,分别适用最高30%、20%、10%的从宽幅度量刑,鼓励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早日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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