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矿生律师成功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4)
一、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田某某维修费、托运费48000元;
二、被告翟某某赔偿原告田某某鉴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停车费6850元;
三、被告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翟某某承担的685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一、二、三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田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原告田某某承担382.5元,被告翟某某承担585元。该款暂由原告田某某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小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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