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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矿生律师成功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2)

2017-07-03 14:19来源:未知浏览:手机版

 

被告翟某某辩称:修车费按照单据赔偿,其他费用不予赔偿。

 

被告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翟某某是挂靠关系,翟某某是实际车主,根据挂靠协议,先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翟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需被告提供行车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营运证、保险单等相关资料凭证;2、原告自行进行车损鉴定,严重违反鉴定程序,损害了本案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车辆损失鉴定的结论不予认可;3、托运费、停车费不予认可;4、替代交通工具费用、修理车辆误工费不予认可;5、贬值损失不予认可,保险人不负责赔偿;6、诉讼费、鉴定费不予赔偿。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事故认定书;2、豫CA87XX号车辆行驶证、保险单、保全裁定书;3、行驶证、购车发票复印件;4、鉴定结论书、鉴定费票据、维修更换项目清单、维修发票、停车费、拖车费票据;5、汽车租赁协议、发票;6、贬值损失鉴定评估报告、发票;7、被告王某某在交警队的陈述材料。

 

被告保险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王某某未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不予认可;2、对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不予认可,系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申请重新鉴定,鉴定费票据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认可;3、施救费发票真实性有异议;4、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评估报告有异议,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也不属于保险责任,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5、保险单系复印件,车辆信息也看不清楚,不予认可;6、停车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发表质证意见;7、对陈述材料无异议;8、购车发票系复印件,真实性无法认定;9、物价局定损单上的定损项目和维修清单项目不一致;10、租赁协议不显示该车每日租金,对于本次车祸造成的损失,交通费应该是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租车费属于间接损失,我公司不赔偿。

 

被告王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对贬值损失鉴定发票有异议。原告的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真实性有异议,是事后补签的协议,不应当赔偿。

 

被告翟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我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鉴定费我不承担。原告的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限,真实性有异议,是事后补签的协议,不应当赔偿。

 

被告洛阳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质证意见同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一致。

 

经质证,本院认为,该事故发生原因系被告偏左行驶造成,该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结合维修结算清单及发票,数额相差细微,本院均予以采信,但车辆损失应以实际维修费用为准。因该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系交警队委托,被告保险公司以未参与为由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机动车贬值损失鉴定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且该项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列举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范围,对该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对鉴定费本院不予认可。保险单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对汽车租赁协议及发票,该协议不显示每日租金,发票上显示每日租金150元,被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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