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松涛律师成功案例——承包合同纠纷案(3)
对原审查明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何**于2004年2月16日签订期限为三年的煤矿承包合同,双方构成承包合同关系。因李**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至2005年4月止,且李**承包给何**的群兴煤矿经资源整合后于2005年底关闭,故何**起诉要求李**返还收取的押金3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对于李**收取何**30万元押金的事实,有李**出具的收据为证,且双方均无异议,可以认定。因双方承包合同约定该30万元押金顶承包期第三年最后六个月的承包款,而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不足二年,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审判决李**返还押金并无不当。关于李**主张何**未足额交纳承包期内承包金的问题,因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05年4月,何**认为承包合同有效履行期为十四个半月,其所交纳的承包金已超出应付数额。李**认为何**实际经营至2005年底,实际承包期应为一年零十个月,承包款交纳不足。因该争议不在原审原告诉讼请求之内,李**一审亦未提出反诉,原审法院已告知其可另案另诉,原审处理并无不当,该争议本案不予审理,对于李**要求押金抵顶承包金及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887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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