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叫停”地方政府商标评选认定
针对长期以来,驰名商标概念被严重“异化”,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被当成一种荣誉,由地方政府评选认定的错误做法,国家工商总局正式“叫停”。 今天,在江苏省扬州市召开的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法制日报》记者获悉,在西安“电缆事件”发生后,国家工商总局已要求,规范驰名商标、暂停著名和知名商标认定。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在当天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发挥企业作为商标品牌建设的主体作用,使市场和消费者成为品牌价值的最终裁判者,改革政府评选认定的传统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张茅在讲话中多次强调,“政府不为企业背书”。 政府评选商标面临巨大越位风险 会议当天,最新一期《工商行政管理》——一本由国家工商总局主管的期刊,被分发给与会的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局局长手中。 在这本期刊中,开篇文章即是张茅局长的《提高认识澄清误区,积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文章中,张茅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商标保护的法律概念,不是一种荣誉和商业宣传概念。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受习惯性思维的影响,仍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信誉来宣传,甚至下达任务定指标,这实际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宗旨相违背。 张茅进一步强调,“政府评选认定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方式,面临着政府‘越位’的巨大风险。” 他指出,这种风险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府“越位”影响政府公信力。一个商标品牌是否著名,不是由政府说了算,而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是消费者选择的结果。由政府组织评选认定,是用政府公信力、政府信誉为个别企业担保背书。运用行政权力介入微观经济事务,使政府承担了产品质量问题的无限责任,也存在着寻租的风险。 二是政府选择性的支持扭曲了市场公平竞争。许多地方政府不仅评选著名商标、知名商标,还给予大量优惠政策,使企业产品获得进入市场的特殊通行证,这严重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三是政府替代市场的评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广大消费者和商家因为有政府的信用背书,往往将著名、知名商标作为选择的重要依据。这对消费者形成极大的误导,甚至使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政府信用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带来严重的社会风险。 执法信息“不公开”效果等于零 除了不应评选认定商标外,政府也不应“选择”企业信用。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明确的改革任务。在此方面,工商总局公布了随机事项抽查清单,将12类40项工商检查事项全部纳入,100%实施随机抽查,以此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有效改变过去“想查谁就查谁” “想怎么查就怎么查”的随意监管方式,从而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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