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3)

2017-07-02 13:29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第十四条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弘扬法治精神,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案件;

 

  (二)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公众法治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案件;

 

  (五)能够体现新出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阐释和普及法律知识的案件;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案件。

 

  第十五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特点,社会关注焦点,法治宣传的针对性和目的等,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一)依法认定的案件事实;

 

  (二)办案过程和诉讼阶段;

 

  (三)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四)案件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五)案件具有的教育、警示意义。

 

  第十六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利用公开发行的报刊、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二)利用检察官方微博、微信、微视频、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以案释法;

 

  (三)利用检务大厅、检察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开展以案释法;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以案释法;

 

  (五)通过案件公开复查、举行听证会、建立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释法;

 

  (六)组织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开展以案释法;

 

  (七)通过其他方式开展以案释法。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舆论高度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其他重大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办案部门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就释法的方式、内容、时机等进行评估,准备好释法资料及应对舆情的预案,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