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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触刑法 法律援助促和解

2017-06-25 13:57来源:安徽法制报浏览:手机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7日14时许,家住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北照村前黄庄的田大爷突然发现门前的麦秸垛着火,由于一时着急气愤就随口骂了起来。恰巧邻居杨阿姨在门口听到,便以为田大爷是在骂自己,于是双方因为误会争吵并互相辱骂了起来……很快,袁寨镇派出所的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理,不幸的是,民警刚到,还没来得及处理,田大爷就突然栽倒在地,民警立即拨打120,随后田大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治疗。次日,田大爷因脑出血,不幸离世。

 

    一个生命的突然去逝,让这场误会愈演愈烈。田大爷妻子刘大妈和女儿田某无法接受亲人逝去的噩耗,双方之间的大战又开始了。最后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同意去做死亡鉴定。经法医鉴定,田大爷是在争执、辱骂等外界因素刺激下情绪激动,诱发脑出血死亡。事发后,杨阿姨不但没有向田大爷的家属道歉,甚至大门紧闭。村委会多次派人去调解,但是杨阿姨均不配合。

 

    矛盾焦点:后来派出所的民警对杨阿姨及丈夫黄大叔作了笔录,并准备在派出所组织调解,但是调解那天,民警联系杨阿姨时,她却说自己已经去外地了。田大爷的妻子刘大妈听闻后非常气愤,感觉自己被对方戏耍了。于是一怒之下刘大妈及其女儿田某把杨阿姨家中的大门用抓扣(农具)撬开,将田大爷的冰棺抬入了杨阿姨的家中,并在杨阿姨家中的过道内摆起了灵堂花圈。 2016年7月19日,杨阿姨及丈夫黄大叔以刘大妈(田大爷妻子)、田某(田大爷女儿)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颍东区法院提起诉讼。本来刘大妈及女儿田某丧夫丧父就已经大受打击,现在又被人告上法庭,一时不知所措。后来,刘大妈的亲戚在一次下乡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宣传中了解到法律援助是专门帮助弱势群体的,于是,其亲戚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来到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帮助刘大妈申请法律援助。

 

    承办过程:了解到刘大妈一家的不幸遭遇,颍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受理此案,并指派了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的肖振、裴佩两位律师进行援助。办案律师接到案卷,通过阅卷,分析案件材料后,迅速地制定了两种办案思路。

 

    其一是对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主要围绕两点进行辩护,第一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本罪的犯罪客体及客观方面并且也没有主观故意,不应当认定为犯罪。第二、被告人的行为事出有因,按照农村“死者为大”的观念,是为了让死去的丈夫早点入土为安。肖振、裴佩两位律师认为刘大妈所实施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约束。从情理上讲,被告人所实施的过激行为,虽有不当之处,但不应上升为犯罪。但是肖振、裴佩两位律师也指出,作无罪辩护也有一定的风险,如若不被法官采纳,刘大妈就有被判刑的风险。这样不仅没能化解矛盾,反而会使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

 

    其二是和解。也是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因为本案是因邻里纠纷引起的刑事自诉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所以本案最理想、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解决途径就是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也是化解双方矛盾的最有利办法。于是办案的律师便围绕第二种办案思路进行工作,经过认真分析,从法理上、情理上及时与法院及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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