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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建议同性恋瞒婚可撤婚 照顾取向正常者(2)

2017-06-24 18:07来源:人民网浏览:手机版

 

  还有一种更为“棘手”的案件,即不要求离婚,而是基于对方系同性恋要求撤销这段婚姻。不久前一中院刚审结一起案件,女方婚后发现男方系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她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她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她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性接触,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 建议

 

  “撤销婚姻对双方都有益”

 

  那么此类婚姻究竟应该怎么办?

 

  一中院调研后提出,从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一方的权益保护的角度来看,其实将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纳入可撤销的范畴,才更有利于对双方的保护。

 

  首先,效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主动审查范围,一方起诉要求离婚,而婚姻关系一旦归于无效,判处结果可能是超出双方预期,未必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有益。而如果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则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有益,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以选择离婚、或是撤销婚姻,另一方面一旦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双方还没有选择撤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 追访

 

  离婚时将在财产上照顾性取向正常一方

 

  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会以对方同性恋,要求其在离婚纠纷中得到损害赔偿。对于此类请求,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性取向正常的配偶诉求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还有一些当事人会基于对方同性恋,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其少分。对此法官认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对无过错方进行照顾。此处的“无过错方”是否局限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值得斟酌。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上述“合情合理”的规定。(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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