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建议同性恋瞒婚可撤婚 照顾取向正常者
同性恋者隐瞒自己的性取向与异性结婚,这样的婚姻关系在现有法律中并未涉及。昨日,北京一中院根据近年来审理的此类案件发布调研,建议将此类婚姻在今后的立法中归于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适用撤销婚姻。而目前按照法律规定,同性恋者的异性婚姻不属于该种情形
【案例】 1
同性恋丈夫出走 法院判离
2006年,32岁的艾女士与洪先生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5月两人结婚。艾女士诉称,婚后丈夫一直不与她进行夫妻生活,她经调查得知,丈夫是同性恋,为了遮蔽社会舆论及家庭压力,用结婚来隐瞒是同性恋的事实,艾女士便与丈夫长期分居。
艾女士称,丈夫深深地伤害了她的感情,使她的精神受到极大打击,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案件审理期间,洪先生未出庭应诉。
法院查明,自2009年起,艾女士与洪先生就处于长期分居状态,洪先生曾提过离婚,但经双方父母劝说又放弃,2012年3月,洪先生离家出走,就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未归。
法院注意到,洪先生离家出走已数月,没有尽到对家庭的责任,结合原被告双方父母意见,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
【案例】2
夫妻感情未破裂 离婚不成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却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1年2月14日,23岁的尤女士与罗先生结婚,同年11月儿子降生,但之后不久尤女士却向法院提出离婚。
尤女士当时诉称,由于与罗先生属“闪婚”,自恋爱到结婚仅10余天,因对各自性格不甚了解,婚后二人缺少共同语言,感情一直不和,经常吵闹,现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
但罗先生却说出了真实原因,两人其实是小学同学,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因尤女士是同性恋所以才会与自己发生矛盾,但他表示愿意原谅妻子并对她、孩子负责,愿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希望尤女士给予机会。
最终,法院以尤女士夫妇婚龄虽短,但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离婚诉求。
■ 解析
感情破裂是判离主要标准
造成上述两起案例截然不同的结果,是依据我国《婚姻法》,将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主要标准。虽然同性恋严重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却未必一定导致感情破裂,进而离婚。
事实上,一中院研究分析近年裁处的涉及同性恋问题的离婚案件,发现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第一种就是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发现对方系同性恋,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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