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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贯彻人权保障 专家称侦查阶段可见近亲属(2)

2017-06-24 17:3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看到这样的变化,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赵运恒颇为振奋。他说,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比较全面地落实了最新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中央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相关要求。重申了律师和在押人员的通讯权,这很有针对性。实践中,通讯权普遍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一些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信件或律师的信件,即便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也不进行转交,甚至经常违规先交给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导致通讯权无法实现。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和看守所不得派员在场。但可以进行必要监视,以不能获悉会见谈话内容为限。

    范文冶说,对律师会见进行监控还是必要的,但监控不是监听,只是通过探头查看会见过程,确保人员安全的同时,防止和及时发现会见中的违规现象。今年上半年,苏州发现律师违规给在押人员传递纸条、打电话等4起,均依规处理。

    针对征求意见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要求会见辩护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案件主管机关”的规定,赵运恒认为,经办案机关批准和转达,容易妨碍律师的合法会见权,建议改为直接通知律师协会或律师本人。

    赵运恒希望,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范看守所与办案机关和律师的关系,虽然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三类案件”外,律师凭执业证等“三证”就能会见,但实践中,非“三类案件”,一些看守所也会配合办案机关,限制甚至拒绝律师会见。

    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随着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社会对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障问题愈发关切。从分别关押管理到讯问时有法定代理人等到场,再到区别于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征求意见稿在这方面作出较为全面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宋英辉评价认为,相比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方面,总体上有很大进步,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符合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规律。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具有特别重大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行单独关押,但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未成年人处于成长发育期,身心不成熟,对人际的依赖性强,单独关押可能对其身心发育造成不良影响。此外,未成年人比较敏感,情绪和行为控制能力比较弱,容易走极端,单独关押也更容易产生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宋英辉说,征求意见稿如此规定非常必要。

    针对征求意见稿“讯问未成年人,应当有其法定代理人、其他成年亲属或学校等组织的代表在场”的规定,宋英辉大加赞赏。他说,以往实践中,合适成年人到场,检察机关和法院做得比较好,侦查阶段有些地方以侦查时间紧迫等理由不通知合适成年人。征求意见稿作出相应规定后,如果侦查机关不通知,看守所有权也有责任对侦查机关提出建议。

    他提出,在合适成年人以及社会调查人员进入看守所履行职能方面,期待看守所法做出明确规定,简化手续,提供更多的便利,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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