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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贯彻人权保障 专家称侦查阶段可见近亲属

2017-06-24 17:3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将“人犯”改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可与近亲属会见;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未成年人不适用单独关押……

    近日,公安部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相比现行看守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做了大幅修改,诸多亮点引发社会关注。

    多位业内人士和专家学者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征求意见稿整体上有重大进步,对新刑事诉讼法和近年来公安看守所的一系列改革创新成果进行了很好的吸收,有助于进一步规范监所管理,保障人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认为,征求意见稿放开了收押怀孕或哺乳期妇女的限制,这不符合国际发展方向,应按照原来做法一律不予收押。江苏省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所长范文冶则提出,征求意见稿应纳入保障民警合法权益条款,进一步落实从优待警政策。

    大要案讯问全程录音录像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与近亲属、监护人会见,这是重大突破,也是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程雷称赞道,此举有力保障了犯罪嫌疑人会见这一基本权利,彰显了人道精神。

    他解释说,虽然看守所条例规定,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会见,但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往往以担心串供、毁灭证据为由,不让会见,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会见家属通常要等到法院开庭前夕,有的案件一等就是一两年。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看守所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对此予以明确。受访者者一致认为,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精神,始终贯彻征求意见稿。

    讯问时全程录音录像,被认为是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的有力举措。征求意见稿明确,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全程录音或者录像;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范文冶非常认同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做法。他告诉记者,2014年以来,苏州市区4家看守所所有提讯室均安装了录音录像及刻录设备,办案民警根据案情需要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当场刻录成光盘。讯问全程处于探头监控之下,有效避免了刑讯逼供等现象。

    对于征求意见稿吸纳了刑事诉讼法“羁押的必要性审查”这一内容,范文冶说,苏州各看守所目前已将此作为常态化工作,会同驻所检察室,对每名入所人员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符合条件而未变更强制措施的,积极提醒办案单位依法处置。对可能错拘错捕的,第一时间通知办案单位查证核实并跟踪问效,直至案件清楚、处理得当。

    程雷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了建立投诉调查处理制度和执法监督员巡查制度。他说,看守所是封闭的关押场所,加强内外两方面的监督尤为重要,对规范执法活动,保障在押人员权利意义重大。

    律师会见嫌疑人不被监听

    看守所条例中,基本没有涉及律师、辩护人的条款,实践中,会见难一直是困扰律师执业的一大难题。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置了“辩护人会见和通信”一节,用10个条文进行了充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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