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关注前沿问题 推动理论创新(4)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是在完成为期两年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之基础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在部分地区展开。有观点认为,在刑事速裁程序试点过程中,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高,呈现出一些制度创新,但也存在适用范围相对较窄、庭审功能弱化等现实,甚至与我国现行的简易程序、轻案快办、刑事和解等程序存在交叉。因此,有学者呼吁,在全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有必要总结和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经验。改革中有可能面临“认罪”与“认罚”的同步性、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控辩协商的幅度、未决羁押制度的制约、法庭审理的对象、被害人赔偿问题的处理等一系列新的难题,可以参考刑事速裁程序的经验和教训,提出相应改革思路。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有学者强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立在控诉机关指控被追诉人有罪的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延伸,适用于任何案件性质、诉讼程序类型,广泛存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在性质上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且明显有别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正是由于兼具实体与程序双重属性,有论者提出应当改革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文件的制定范式,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应当”型的法定情节,构建科学合理、相互衔接的认罪认罚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选择权。有观点认为,在刑法中,可考虑将其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并对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进行整合,对从宽的幅度予以必要的限制。在刑事诉讼法中,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带来程序简化,其正当性来源是被告人自愿放弃正式审判,它需要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明智性等作为支撑条件。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设计。有学者建议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总则,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可考虑设立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查程序。另有观点认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从三个方面着手: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实现对审判案件总量的控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引入协商程序,改进速裁程序;引入程序激励机制。在证明标准上,有论者认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实体条件与心证条件不得予以缩减或降低,但对于程序条件可以作出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不同的要求,从而实现认罪认罚案件中证明标准的科学运用。 结语 2016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丰硕,令人欣喜。更重要的是,理论研究具有针对性与时代性,及时把握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沿动态,服务于国家改革创新和法治建设大局,积极为刑事程序法治现代化建言献策。但现有的研究仍是理论研讨为主,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相继发布《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之后,其制度实效如何,需要学者们进一步加以研究。此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要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包括第2编、第3编、第4编等程序各编的构造体例,以及第1编总则关于基本原则和管辖、回避、辩护、证据、强制措施等制度的规定,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在深化刑事司法改革之时,改革上的创新应当与刑事诉讼制度相协调,甚至通过适当的方式被刑事诉讼制度所吸纳。有学者认为,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深化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新修改势必提上日程。而在此之前,需要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和推进,为下一步刑事诉讼法修改作出充分的理论准备。(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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