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关注前沿问题 推动理论创新
◇有学者提出,我国刑事审判方式并非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的简单相加,而是受多重因素限制,体现出明显的混合性、过渡性和变动性。综合考虑制度路径、立法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宜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和维持卷宗移送主义,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细化直接言词原则的例外情形和加强案卷移送制度自身的正当性。 ◇有论者将庭审实质化中急需解决的证据问题总结为:如何既不打乱庭审节奏,又能有效排除非法证据;人证的调查程序和方法问题;物证以及其他证据的质证程序如何规范。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刑事诉讼中对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办理案件的应然要求与实然需要的关系。在处理二者关系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都设有多元的诉讼程序,以满足、适应不同案件办理的应然要求和实然需要。 ◇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构建有效的审前分流机制,实现对审判案件总量的控制;进一步分化审判程序,引入协商程序,改进速裁程序;引入程序激励机制。 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而言,2016年是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在这一年里,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持续关注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情况,并且因应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的形势发展,关注前沿问题,推动理论创新,促进司法改革,产出了一系列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尤其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最引人瞩目的两项制度,甚至被部分学者称为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方向。2016年度《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相继发布,而“以审判为中心”和“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两大关键词,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中之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研究 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内涵。有学者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旨在现有司法体制格局下强调发挥审判在整个诉讼中的控制性、平衡性和决定性作用。有人主张,以审判为中心强调的是诉讼职能定位,而不是机关部门地位,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需要合理界定诉讼职能并在此基础上改革相应的诉讼制度。也有学者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和要求,就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有论者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首先厘清诉审、诉侦、诉辩的相互关系。新型诉审关系,应当以控审分离为前提,以不告不理为原则,从而推动庭审实质化;新型诉侦关系,应当将侦查视为公诉职能延伸与拓展的主要方向,探索检察介入侦查、公诉指导侦查制度,明确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强化侦查监督与动态制约机制;新型诉辩关系,应当在合理的诉讼构造之下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达成对抗而不对立之共识,在诉讼进程中形成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并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之重任。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义体现在以下方面:强调审判特别是庭审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通过建立公开、理性、对抗的平台,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证据审查的基础上对指控进行判定,实现追究犯罪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强调法庭审理的实质意义,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交和质证,所有与判决有关的事项都要经过法庭辩论,判决必须建立在法庭审理基础之上;强调对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特别是被告人对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当庭对质的权利;强调重视律师的辩护作用,切实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利,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强调发挥审判对审前诉讼行为的指引作用,规范侦查取证工作及审查起诉工作;强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还有学者对我国刑事诉讼构造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认为刑事诉讼如能从“以侦查为中心”走向“以审判为中心”,案件将随着程序的层层推进接受愈来愈严格缜密的审查,从“顺承模式”转向“层控模式”。此外,有论者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前提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核心在于“以庭审为中心”,强调重视第一审程序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审后程序对一审的救济和监督作用,并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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