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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初次提请审议 污染地块不得批准作为住宅用地(2)

2017-06-23 14:4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机制。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实行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共享。

    草案同时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主要食用农产品产区的重大土壤环境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部门。

    对污染地块可采取划定隔离区措施

    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

    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采取不同的措施。草案明确,严格管控类农用地所在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采取“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等风险管控措施。

    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规定了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规定了修复工程的实施程序和修复中的污染防治要求。草案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划定隔离区域、发布公告”等措施。(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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