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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2O模式成“互联网+”翘楚 业内人士称O2O法律义务异于传统电商(2)

2017-06-21 16:3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但对于O2O企业来说,它向消费者做出的承诺往往超出了一般居间人的义务范围,因此,哪怕仅从自身利益考虑、避免大规模索赔风险,O2O企业都需要对入驻商户尽到更为积极的审查义务,除了提供入驻商户的真实联系方式,还需要对入驻商户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服务的实际情形等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上述事项与实际情况明显不一致,还应进一步核实信息的真伪,确保信息的真实性。比如杭州市工商局就曾以未对商户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在特定区域公开营业执照信息等理由,对某外卖O2O企业作出处罚。”刘媛媛说。

  除此之外,与传统电商相比,O2O对消费者担负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传统电商的法律角色系纯粹的居间人,电商平台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仅负如实报告义务,且以‘故意’作为损害赔偿的要件。而O2O企业因讲求行业细分领域内的重度垂直和可控的服务质量,通常会就服务质量对消费者作出相关承诺。”刘媛媛说,对传统电商来说,除非消费者能够举证证明电商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明知或者应知平台入驻商户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电商不需向实际交易双方承担责任;而O2O企业则要受到其向消费者做过的更有利承诺的约束并履行承诺如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先行赔付等。

  审查责任亟须落实

  针对O2O行业存在的问题,各地监管部门动作频频,人们见到最频繁的一个词是“约谈”。

  “与传统行业相比,互联网创业的思维就是先做了再说,这是社会发展效率提升的一种表现,但有时候是矫枉过正。在这方面需要加强沟通。”郑朝予说,“有些互联网企业包括O2O企业也想去沟通,但不知道该和哪些部门沟通,互联网企业和监管部门之间还需要开辟更多沟通渠道。有些企业反映过这样的问题,我们投资人也能看到一些。有一些监管举措和规定是好的,但由于沟通不畅,在实践中就可能跑偏。让O2O乃至互联网行业有更好的发展,需要企业和监管部门一起努力,劲往一处使。对于企业来说要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对于政府来说,也要进一步转型打造服务型政府。”

  《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我国要发展共享经济,规范发展网络约租车,积极推广在线租房等新业态,着力破除准入门槛高、服务规范难、个人征信缺失等瓶颈制约”。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执行院长傅蔚冈告诉记者,O2O监管的重点就是在于落实网络平台的审查责任。不管怎么样,对于网络平台来说,要确保入驻商家的品质。

  “对于O2O来说,如何开展监管是个比较大的课题。O2O是新生事物,很多特性都是刚出现,不同行业的O2O又存在很大差别。比如餐饮业和打车的O2O是完全不一样的。打车O2O大幅度降低了交易成本,网络外卖和传统行业相比,则前景不是太明朗。对于O2O的监管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傅蔚冈说。制图/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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