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法务指南 > 法律援助 >

O2O模式成“互联网+”翘楚 业内人士称O2O法律义务异于传统电商

2017-06-21 16:3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尽管目前O2O企业和传统电商在法律关系中都属于居间方,但O2O在法律义务和法律风险方面与传统电商有很多不同之处。O2O是新生事物,很多特性都是刚出现,不同行业的O2O又存在很大差别。对于O2O的监管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

  □ 法制网记者 杜晓 □ 法制网实习生 朴莹

  近日,上海市工商局约谈1号店、大众点评、饿了么、开新二手车、洋码头等上海市较为知名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针对媒体反映的问题以及近期网络消费热点,要求平台经营者强化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自查自纠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重背景下,O2O(Online To Offline,也即将线下商务的机会与互联网结合在了一起,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正在成为最炙手可热的新商业模式,相关法律风险和监管难题也不断浮出水面。

  监管效率有待提升

  饿了么等被约谈已经不是首次。针对媒体曝光的网络订餐乱象,北京市食药监局不久前也召集包括饿了么在内的北京地区约10家外卖送餐平台进行约谈。

  记者了解到,O2O涉及的领域很多,外卖只是其中一个比较热门的领域,其他还包括美容美发、汽车服务、家政等诸多领域。

  几年前,一篇名为《下一个亿万级市场?O2O被互联网大佬“疯抢”》的文章在网络上悄然流传。O2O市场究竟有多大,人们并不清楚,但互联网大佬们在O2O领域投下重注却是不争的事实,仅从餐饮行业来看就已经硝烟弥漫:

  2014年年初,腾讯战略投资了大众点评,且将其视为O2O领域的核心布局之一;百度决定未来3年投资200亿元现金支持百度糯米,成为互联网巨头在O2O业务上最大的单笔投资;饿了么和阿里巴巴之间也是屡屡传出“绯闻”。

  真格基金合伙人郑朝予实际操作过多个O2O项目,他告诉记者,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大势所趋,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一趋势更加明显,O2O就是比较典型的模式。“过去我们做企业都是大而全,导致不能及时跟上变化。O2O的特点就在于化整为零,有利于中小企业生产为个体提供服务的产品,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

  “过去由于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导致某些企业运营成本偏高。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经营企业的成本已经大大下降,这是O2O繁荣的重要原因,由此带来的问题就在于,相应的监管模式也需要适时转型。”郑朝予说,O2O意味社会效率的提升,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部门也应该考虑如何提升效率。

  O2O需担更多义务

  从O2O目前包罗万象的发展态势来看,很有几分野蛮生长的味道。今年春节期间,甚至有媒体报道称,“春节O2O租女友1天费用超千元”。

  互联网金融律师刘媛媛在O2O领域有着比较丰富的实务经验,她认为,尽管目前O2O企业和传统电商在法律关系中都属于居间方,但O2O在法律义务和法律风险方面与传统电商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对入驻商户的审查义务不同。对电商企业来说,仅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无法直接推导出居间人的审查义务,虽然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居间人确实应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但事实上,基于网络服务的广泛性、虚拟性、不确定性,电商不可能对每个商户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点也为司法实践所认可。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