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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油站”难打又难判 有基层机构“放水养鱼”(2)

2017-06-20 13:44来源: 经济参考报浏览:手机版

 

  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杨志远介绍说,低价的黑油,数量和质量都有明显缺陷。比如,在加油机上作弊、给柴油加膨胀剂、使用加热棒等手段增加油的体积。一些黑油站为了谋取更大利益,多个油站联合起来拉帮结伙,炮制负面新闻攻击规范企业,采取黑恶势力联手的方式,阻挠正规加油站正规油品的降价促销活动,屡屡出现影响正常销售的恶性事件。

 

  广西公安厅治安总队办案专家杨雄介绍,成品油销售必须具备工商、税务、质监、危险化学品销售等诸多许可证才能正常经营,但犯罪嫌疑人有的只办理工商登记证,大部分连工商登记证都没办理,就直接进行销售,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打击黑油站面临五大困境

 

  记者深入采访了解到,尽管各地查处了多起重特大涉嫌走私及非法成品油案件,并抓获了不少犯罪嫌疑人,但公安机关侦办过程中,面临着检察院、法院等领域对“非法成品油销售”触犯法律理解不同形成的困境。

 

  困境一:犯罪分子紧守柴油闭杯60°闪点“生死线”,危险化学品认定缺乏明确法律凭据。

 

  柳州市柳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毛德宁介绍,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2015年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次柴油闭杯闪点低于60°的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但对于闪点大于60°的,则没有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明确按照“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制造”“造成重大社会安全问题”的案件来进行公诉。

 

  内蒙古的办案人员告诉记者,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均发现犯罪嫌疑人精心研究法律法规,进货方及供货方反复通过微信、短信核对,要求柴油闭杯闪点必须在60°以上的情况。“已经出现一些地方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释放销售几十吨非法柴油的犯罪嫌疑人,理由是不构成犯罪的情况,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精研法律条款规避法律制裁。”

 

  困境二:“非法经营罪”面临“理解困境”。

 

  广西南宁西乡塘法院资深法官朱梁雄告诉记者,基层办案机关一种观点认为,成品油的规章制度只适用于商务部部门规章,而非法律、行政法规效力级别;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成品油仍然属于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物品,无证经营成品油符合刑法“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这就需要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由上级部门进一步明确相关条款。”

 

  困境三:司法兜底成了“公安包办”,行政推诿成“常态”。

 

  打击非法成品油问题涉及公安、工商、安监、环保、商务等多个部门,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该是“行政先行”,“司法兜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司法兜底”却成了“公安包办”。

 

  采访中,办案人员坦言,非法成品油销售案件侦办过程中,让公安办案人员最痛苦的莫过于“有案不办”和“推诿”。如工商部门只查处有证照的企业,没有证照的销售企业“不属于监管范畴”;商务部门只管中石化、中石油及有证照的民营企业,对无证经营的非法企业不予查处;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条件的情况,行政部门迟迟不能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公安机关明确达不到刑事案件处理标准的,行政部门迟迟未能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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