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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告知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毁坏经营物品

2017-06-19 13:26来源: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 王成栋教授

  案情:被告某市某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行政执法局局长、科长及科员数十人身穿执法制服,带领第三人拆迁公司、开发商某集团近百人开着铲车、推土机、钩机等机械,声势浩大地来到原告某林木养殖场,以修污水处理厂需按时开发且规划局已向原告下达《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为由把养殖场雇佣的工人驱赶出现场,拉上警戒线,插上彩旗,由行政执法局局长宣布对养殖场数千平方米鱼塘、数十亩土地上的林木、果树及其他建筑物和附着物实施铲平、推倒、填埋。

  养殖场作为原告起诉认为,其多次通过《转让合同》、《契约》、《合同书》有偿转让合同取得及购买、放养鱼类,种植管护林木享有所有权、占有权。被告行政执法机关在没有给予补偿,也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履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直接采取行政强制填埋、毁坏原告财物,是违法行为,应当予以赔偿。

  被告认为,讼争鱼塘、林木所坐落地块已于2007年5月28日收回国有,并以900万元人民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及地上物进行了补偿。原告取得鱼塘及周边土地地上物的行为无效。且规划局曾下发了《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两次,分别贴于原告两处鱼塘办公室的门上。

  争议:原告认为,其在林木养殖场内取得的鱼塘、林木是有偿取得和经营取得,有几年的历史形成过程,相关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并保护。原告并不主张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仅主张地上物及鱼类的所有权。被告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既未实施财产保全也未让原告方知晓,是严重的实体与程序违法行为。

  被告认为,原告在已经收储补偿完毕的土地上经营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不享有相关的合法权益,且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之前由有关机关下达了《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程序合法。

  专家说法:在法律界,也有此类不同的主张。那么究竟是被告主张的“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在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土地上的财物就没有权利;还是如原告所主张的,“猪哪怕是擅自进入强盗邻居家的猪圈里,猪原来是谁的它还是谁的,邻居既无权利把它宰杀吃掉,也无权利把它挖坑埋掉”,即“皮虽然不是我的,但毛可以是我的”!

  弄清原告是否具有法律保护的权利,是其行使行政复议权或行政诉讼权的前提和基础,此所谓法乃对权利的救济,是对合法权益受到违法损害的填补。若权益非法,自然无救济的权利。依据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以及民法的原理,占有权是指占有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控制某物或某财产的权利。占有权是所有权最重要的权能之一,是行使所有权的基础,也是实现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前提。原告通过自愿等价有偿取得土地上、鱼塘中的林木和鱼类,通过购买、管养鱼塘和土地上的鱼类和林木,不仅来源合法,而且实际控制占有,原告既是鱼塘中的鱼类和土地上的林木的占有人,也是所有人。尽管讼争鱼塘及林木所属地块原告无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他实际控制、占有土地上的由其养护的林木和鱼类。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已如猪圈的主人,不能主张对跑进猪圈的邻居家的猪享有所有权,无权主张对鱼类和林木的所有权,当然无权随意宰杀、填埋等处分行为。如有证据证明原告占有的林木是被告已补偿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部分,那又存在二种情形:一是原告非法占有了被告通过补偿他人取得的附着物;二是原告通过《转让协议》等形式善意占有的林木等附着物。无论何种情形,作为土地所有权人都无权损毁和随意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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